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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宗嚴正表明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
作者是 Ng Kin Fai   
週一, 17 九月 2012 10:14
 
我們以聖經為神的聖言,是信仰及生活的最高權威(提後三:16-17),聖經清楚指出:同性性行為不合乎神的心意,且定為罪,原因是:
 
1. 神的設計
從創世記二章22-24節可見一男一女的夫妻關係乃神的美善設計,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決不符合神的心意。彼得與保羅一再提醒信徒「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,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。」(參彼前一:13-15)「用聖潔、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。」(參帖前四:3-7)
2. 神的律法
同性性行為違反神的律法(利十八:22),且是神所憎惡的(羅一:26-27),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且指出思想與行為的密切關係(太五:27-32),因此一切違反神律法的思想與行為皆應為信徒所棄絕!
3. 神的審判
神是審判全地的主(創十八:25),聖經除了反對其他犯罪的行為與意念外,更言明「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審判」(來十三:4)。每個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並要承受後果。
 
我們謹嚴正聲明堅守聖經之立場,並呼籲基督徒效法基督要對罪惡心思行為絕不妥協,惟對陷入罪途及有相關傾向的人則應予愛心關懷並及援助(約三:17);教會更須向會眾推行相關的聖經教導,以達成基督的大使命!
 
香港浸信會聯會
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   仝啟
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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